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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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依法设立并由仲裁员组成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组织。仲裁庭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有两种组成形式: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其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

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仲裁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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