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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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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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案例

加强网络安全与责任意识,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刘昌艳律师个人简介:

2014年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历,英语双学位。现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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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粤0192民初70号,广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俞某华是某公司运营的YY直播平台的实名认证消费者。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俞某华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俞某华立即联系某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公司仅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应允其要求。俞某华主张YY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1180000红钻券折合人民币1180元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华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华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某华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故判令公司向俞某华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即472元,驳回俞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分配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论述,并结合网络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确立了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则,提出双方应当根据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的处理原则。本案判决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确立网络平台责任规则、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范例,有利于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亦有助于加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专家点评】


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账号、积分、虚拟装备等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在俞某华诉广州网络案中,法院虽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交易规则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直接回答,但根据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背后必然有相应的运营者,由此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间就存在合同关系。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下,法院只需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可界定双方的责任。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规则缺失的背景下,个案中探索可行的保护方式则更具示范效应,这也是俞某华诉广州网络案的典型意义之所在。(来小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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