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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律师姓名:宋律师
电话号码:0316-2095005
手机号码:19931871083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8—20层
田野律师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于201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王某与孙某某投资合同 ”纠纷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投资合同纠纷
业务类别民事
判决时间:一审: 2019 年 10 月 30 日
二审: 2020 年 4 月 21 日
审理机构:一审: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田野律师
委 托 人:孙某某
二、案情简介
孙某某原经营美容业务,一次偶然的机会解除到了某交易平台关于现金交易的广告宣传,孙某某将资金投入后,确实产生了一部分收益。王某得知后,找到孙某某意欲参加投资活动。后王某先后向孙某某及孙某某家人转账17万余元,孙某某帮助王某开通账号并由王某亲自进行交易操作。所获得的的收益经过孙某某之手支付至王某,共计30000余元。后该交易平台关闭,致使投资者的投资款项无法追回。王某遂起诉孙某某要求返还投资款14余万元。
一审过程中,代理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第一,孙某某并非是投资平台的代理人或者工作人员,而是投资者中的一员,也同样是投资行为的受害者。王某的投资行为并非向孙某某投资,而是孙某某代王某向第三方投资的行为,王某无权向孙某某主张权利;第二,王某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与投资行为共存的相应风险,王某也应当知悉,对于投资风险自担的行业惯例,应当尊重。
一审法院认为,现金转账本身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王某仅以转账记录要求孙某某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基础,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且根据双方的陈述,高交易平台存在明显的非法传销的显著特征,涉嫌违法犯罪,非民事法律行为,故法院不予保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除提交之间的资金来往外,无其他证据。从一二审程序的陈述来看,造成资金无法收回的原因在于该系统关闭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平台具有非法传销特征,涉嫌违法犯罪系非民事法律行为并无不当,但认为该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处理不当,予以纠正,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三、案例评析
在实际生活当中,当事人之间很多是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并不注意保存相应证据,一旦证据不足,就会有导致败诉的风险。类似的案例还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很多当事人会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没有借条或者欠条,有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微信拉黑找不到了,只有转账记录能不能胜诉。对于这种情况结果应该是比较明显的。按照上述案例的法院判决理论,现金转账本身不具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投资类案件来说,尤其是对其中的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大。在投资成功存在收益的情况下,投资者倾向于主张双方为投资合同法律关系来主张红利,而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反过来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试图“保本”。但是无论是投资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还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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