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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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孟营营律师简介:

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现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些承包者雇佣其他人员,在干活时受伤,受伤的被雇佣人员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周某经老乡张某某(案外人)介绍,自2016年2月25日起在洞口县洞口镇某某采石场务工,从事采石工作。2016年8月29日,洞口县洞口镇某某采石场更名为洞口县A采石场。2016年4月30日,洞口县某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与洞口县洞口镇某某采石场签订了承包协议,洞口县某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又将采石任务发包给了案外人胡

周某的工资由张某某按200元/天的标准按月发放。2016年3月份工资表显示周某工作18天领取3600元。2016年3月至5月,洞口县洞口镇某某采石场以单位名义按2618.6元/月工资标准为周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6月6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18日。

2017年7月8日,经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为工伤,2017年8月18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洞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周某对裁决书内容不服,遂提起诉讼。洞口县A采石场支付护理费至2017年2月。

法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洞口县A采石场提出其不是适格责任主体,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A采石场于2016年8月29日由洞口县洞口镇某某采石场更名为洞口县A采石场,2016年3月至5月洞口县洞口镇某某采石场以单位名义为周某办理了工伤保险,采石场虽存在承包关系,但对外及用工仍是以采石场名义,并未因承包关系发生改变,故责任主体应为采石场即洞口县A采石场,故对其提出不是责任主体的主张不予支持,其内部承包关系A采石场与承包人另案已处理,A采石场可根据约定主张。

周某提出其工资为6000元/月,但根据其提供的2016年3月工作18天工资3600元,周某的工资为200元/天,以实际工作天数记工并发放工资,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工资6000元/月,而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职工平均工作天数为21.75天,周某没有提供4月和5月工资表及每月实际工作天数,故参照上述规定酌情认定其实际工资为4350元/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洞口县A采石场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52200元、护理费1621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3285元、一次性伤残津贴差额335545.3元,合计447249.3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洞口县A采石场将采石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洞口县某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周某经案外人张某某介绍在采石场工作,其工资由张某某按月发放。本案中周某与洞口县A采石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洞口县A采石场不是周某的用工主体,但洞口县A采石场违法发包,应承担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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