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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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

核心内容: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租赁应注意: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法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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