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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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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颁布机构

    全国人大

 

  • 颁布时间

    2007年6月29日

  • 实施时间

    2008年1月1日

目录

1基本简介

2适用范围

3法律条例

4相关解读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简介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颁布时间】 2007-06-29

【生效时间】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折叠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基本上中国境内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哪怕是国家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法律条例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折叠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1]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折叠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1]

折叠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1]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1]

折叠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1]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折叠第六章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1]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折叠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折叠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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