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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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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开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借车出行却出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由车主负责还是借用人负责?本报特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张彩云律师就此予以解析。

【案情】

刘某于今年3月借用朋友王某的车外出办事,在回家途中与骑电动三轮车的赵某相撞,导致赵某头部受伤,三轮车毁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在医院治疗3个月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因赵某与刘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今年4月,赵某将刘某及刘某的朋友王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庭审中,车主王某辩称,他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借给刘某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辩称,赵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应依据赵某提供的合法证据予以认定赔偿数额,并称王某将车出借给他时,车的刹车存在故障,所以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论焦点就在于,车主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对于借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应根据是否有偿及是否有过错等相关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取得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应与借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经济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在出借车时,刹车是否存在问题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刹车存在问题,王某在出借车辆时不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苗月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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