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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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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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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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包括股票(含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及上市保荐资格。

保荐制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主承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凡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和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的,均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申请开展主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证券交易与投资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双保"要求)

(一)保荐人--证券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荐人:

1.保荐代表人的数量少于2人;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代表人

需通过所任职的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1.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职业证书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2)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3)要有所在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最近36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证券会从名单中除名或者受到惩罚

2.保荐代表人有下列行为的,证券会将予以除名。

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业务资格

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保荐制度。公司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推荐。

上市保荐人的条件,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沪深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三、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发行、交易市场)

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2006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四、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

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1年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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