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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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理解商标法上的混淆、近似与延伸注册?

《商标法》关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均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判断的时间点通常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因此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混淆通常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申请日后经过使用产生的知名度的情况。在诉争商标的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此种行为在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提出明确主张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因持续使用而获得正当性。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其申请日后的使用和知名度,依据客观上已经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情况准许其注册。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关键在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联系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在先商标注册后并未使用并产生相应的商业信誉,同一注册人提出在后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与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产生一定知名度,此时在后商标申请人依据其在先注册商标主张存在延伸关系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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