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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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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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人伤

机动车注册登记

核心内容: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

1、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3)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4)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2、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4)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机动车获得方式;

(6)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7)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8)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9)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10)注册登记的日期;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3、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5)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6)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7)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8)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9)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10)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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