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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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从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仲裁立法的规定来看,几乎都坚持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审查,只不过各国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程度与范围不同罢了。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实施控制。在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时,命令中止仲裁程序,由法院审理。虽然许多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定,但必须服从有关法院对仲裁协议所作的裁定。

第二,对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实施监督。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或者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得到适当通知或非因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撤销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

第三,一些国家允许对裁决作实质性审查。例如,英国《1950年仲裁法》允许法院依裁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错位为由撤销裁决。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待裁决的司法审查态度有所转变,但仍原则上承认法院有权对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只不过是在国际仲裁的领域内,授权当事人通过事前协议排除法院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而已。英国《1996年仲裁法》在其第68条、第69条中也规定了对仲裁裁决作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的条件。如第69条第1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克(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就所作的裁决的法律要点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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