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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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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内部效力主要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具备,而外部效力则涉及各个不同权利位阶的物权及债权受偿顺序的变化,需要考虑各方主体之间权利的衡平。

1.内部视角——对抗效力

作为一种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产生到消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救济性质的权利,承包人在经历了发包人逾期未付款,行使了合理期限的催告,排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后,可以通过折价或者法院拍卖的方式处理工程。只要符合了这些条件,承包人不需要双方协商就自然获得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律同时规定了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是6个月。可见,该权利虽然没有其他的公示公信的标志,但是依然具有类似物权的属性。然而,通过协议方式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却具有明显的债权属性。主要表现为该承诺只在单个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产生,承包人增加了自身不得在条件允许范围的情况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束,发包人则可以承包人已经明确放弃权利为由对抗承包人要求优先受偿其工程折价、拍卖后款项的请求。这种对抗效力可以使得在6个月的除斥期间届满之前,承包人行使权利受到限制,该种约束至建设工程价款清偿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限已过而自然消灭。

2.外部视角——改变其他主体权利受偿的顺位

《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第一顺位的受偿。如果一个建设工程存在多个不同权利位阶的抵押权及债权,在承包人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之后,其他主体权利受偿的情况也将受到影响。对于其他主体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承包人的范围究竟是什么,建设工程合同又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等多种合同形式,有可能出现一项建设工程中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等多个可能产生优先受偿权的合同基础。在一项工程有多个承包人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互相之间的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如何确定,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认为,考虑到虽然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先后施工,但其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标的物均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具备平等性,施工时间上的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因此,某一个主体放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仅会减少这一优先受偿顺位上相较于某一低位阶特定主体的主体数量。由于协议放弃具有相对性,承包人对特定主体放弃优先受偿权,并不意味着承包人的受偿权就沦落为普通债权,其针对其他较低位阶的权利依然具有优先受偿的顺位。因此,笔者认为,承包人协议放弃优先受偿权只是对自己的优先性权利的有限性约束,是对整个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顺位的一个微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承包人事先协议放弃优先受偿权不会对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等社会政策造成根本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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