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宋律师

电话号码:0316-2095005

手机号码:19931871083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8—20层

法律知识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将实施,微信记录也能成为“呈堂证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社交、消费、交易等活动,几乎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涉及网络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等,打官司时,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呢?


      最高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完善,包括在网站中发布的信息,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在网站上出现的音视频等电子文件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2、如何判断这些证据的效力?

最高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第九十三、九十四条中对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该如何提供?

最高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对电子数据提供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提示:
在常见的个人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留存的微信、QQ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完整记录,并收集短信、电话录音、借条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还应证明留存证据中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其真实身份相互印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8033686018

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9层

冀ICP备11026344号-3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727号 Copyright © 2020 www.taike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