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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律师姓名:宋律师
电话号码:0316-2095005
手机号码:19931871083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8—20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社交、消费、交易等活动,几乎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涉及网络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等,打官司时,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最高法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完善,包括在网站中发布的信息,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在网站上出现的音视频等电子文件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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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8033686018
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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