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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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动态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榕律师受邀走进廊坊市人民广播电台 做客《百姓学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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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榕律师 做客廊坊市广播电视台百姓学法栏目,与主持人就实践中离婚案件里 “夫妻公司”中夫妻对公司享有股权的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等问题以及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审理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度交流,从专业法律角度为观众朋友们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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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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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年时间后他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目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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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该收益应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贷款而于婚后的利息是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一方个人财产。

个人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婚后房租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婚前所有的个人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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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有人也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例如,老公自己在外借钱,而老婆连钱的影子都没有看到,在离婚时会不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囔?这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在借条上老公和老婆共同签字,就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老公在借款时老婆不知道,但是老婆时候追认,也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老公就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呢?还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老公的借款为了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例如:买菜买衣服等等)认定共同债务;第二,如果老公以个人名义借款,这时就需要出借人举证,举证证明拥有家庭,如果举证失败,那么老婆就不用还款。

高律师就以上问题,结合自己的常年办案经验和最新法律规定,热情详细地为观众朋友们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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