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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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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科动态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副主任王翔宇律师受邀走进廊坊市人民广播电台做客《百姓学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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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副主任 王翔宇律师 做客廊坊市广播电视台百姓学法栏目,与主持人就实践中常见的借名购房协议、“滴滴”打车时发生交通故、“过度医疗”、认缴出资股东股权转让有效性、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等问题进行深度交流,从专业法律角度为观众朋友们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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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房子所有权应该归谁?

2017年各地政府陆续发布史上最严“限购令”,导致很多人丧失了自由购房资格。“限购令”是地方政府发布的限购政策,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商品房“限购令”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违反“限购令”的借名购房协议应认定为有效。但是,借名人随后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不会支持。原因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是借名合同纠纷,借名人不能基于债权请求权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关于借名人的过户诉求,法院会以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起诉。借名人可待“限购令”解除或者具备购房资格后另行提起过户诉求,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所要达成的目的会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不动产对外公示的登记权利人是被借名人,也就是说被借名人是物权法上的房屋所有人。借名人与被借名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产生物权的效力。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登记权利人将房屋转卖他人或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执行该房屋以实现债权时,借名人就无法实现借名买房的目的了,只能依据借名购房协议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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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按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类。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有偿载客,已经改变了私家车原有登记属性,由非营运变成了营运性质。营运车辆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投保危险程度高,所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接近家用的两倍。 

《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欠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私家车的保险是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那么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时,车辆使用性质已经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私家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增加保费。如私家车主未履行通知义务,其网约车在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从网络约车平台约到的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事故,平台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平台作为商事交易模型的一种,最大限度的整合了资源。当乘客通过网络预约叫车服务结束后,乘客先向平台方支付车款随后平台再通过其他支付方式将部分车款支付给司机,实现共赢。平台方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其收取的类似于“管理费”,我认为叫车平台方就扮演着居间人的角色。乘客根据出行要求向平台发出指令,平台根据指令寻找符合条件的司机,乘客作为委托人与平台之间形成居间关系。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若居间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需要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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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住院的案件,往往使赔偿责任人感到头疼,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住院时间的长短应当与伤者损伤程度相平行;一般而言,受伤程度越重,住院时间越长;反之,则越短。一般我们可以依据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作为判断伤者需要住院时间的参照标准。

二是向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任何损伤都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医疗终结时间问题。所谓医疗终结时间,是指损伤之日至经治疗达到治疗效果稳定之日的时间段,医疗终结时间的相对确定意味着住院时间的相对确定。由于医疗终结时间对于每个人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因而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过度医疗”,患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患者故意拖延,造成过度医疗,并被司法认定后,过度医疗期间所产生的扩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护理费、床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由患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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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行公司股东认缴登记制以来,已经三年多的时间,目前企业并购重组需求也越来越多,都以转让公司股东股权方式来实现,那么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否转让股权?

2014年3月1日开始,《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股东转让未缴纳资本股权的具体问题尚未涉及,导致未缴纳资本的股权能否转让的问题认识不一,特别在资本市场内,影响了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有效性的认定。无论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股东都应该享有股东权益,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转让的不仅仅是股东权利,同时转让的还有股东义务,其中就包括出资义务的转让。所以说,实缴制下的股权转让,与认缴制下的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没有本质区别。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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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那么自然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无论是实缴制时代,还是认缴制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两种计算方法:(一)一般计算法。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股权收入核定法。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这种情况下应按照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律师就以上热点问题,结合自己的常年法务实践的和法律规定,热情详细地为观众朋友们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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