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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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事务服务

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实践中存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向企业主张加班费的问题,企业往往以:高管人员工资高,其高工资里以包含加班费等补助;高管人员工作特殊,时间不能完全固定,不存在加班费的说法等理由抗辩。    实际上,高管人员有没有加班费,取决于其与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针对绝大多数劳动者,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其限制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不定时工时制是特殊工时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岗位才可以适用,且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刚开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

因此,对于实行了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不可以要求加班费。对于未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但工资构成中包含了加班补助项目的,在加班补助范围内的加班费,企业也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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