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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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

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

  公司解散包括了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公司解散方式,其情形肯定又是不同的。那么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呢?公司强制解散的程序又是如何的呢?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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