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科介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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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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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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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

企业项目备案

核心内容: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技术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利、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技术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利、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

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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