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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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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

股东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案例简介】

国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股东谢某根据查阅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2009年1月19日,国治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该次变更登记所依据的2009年1月19日的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并未真实召开,谢某对此也并不知情。该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的签字均不是谢某本人所签。故谢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国治公司2009年1月19日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最终得到法院支持【(2014)二中民终字第06472号】。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国治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应受公司章程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与规范,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亦应是公司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股东谢某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国治公司的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各位股东并未与会,股东会决议之文件上"谢某”并非由本人亲笔签字,因此本案争议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是国治公司或者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提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瑕疵股东会决议区分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决议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或程序违反法律的,为可撤销决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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