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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律师姓名:宋律师
电话号码:0316-2095005
手机号码:19931871083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与新开路交口丽都创意大厦B座18—20层
案情摘要:
代理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1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在一审提供收据、被告公司的企业信息、转账记录、转账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后上诉至中院,中院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意见,依法改判,支持了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律师:
周璇律师: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泰科所法律事务部成员、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精彩代理词:
一、上诉人将借款转至李杰账户应认定为系被上诉人借款。
公司的经营与工作安排应当由公司股东、高管来具体落实。借款关系发生时,收款账户是李杰账户,此时李杰任公司高管,公司对外事务全部由李杰全权处理,被上诉人当然有理由相信李杰有权代公司对外借款,事后公司又出具收据,并经借款关系发生时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康绍鹏签字确认。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对李杰借款行为的追认。且证人张爱松已证明借款用途是为被上诉人交税款。
二、被上诉人否认其收到借款没有依据。
如果被上诉人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向上诉人出具收据的合理理由,被上诉人作为人事财务制度健全的开发商,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对外出具收据,不符合常理。
三、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承认其在新旧公司交接时看到案涉借款。
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承认2018年5月4日公司在交接时看到了案涉借款15万元,并已在笔录中签字确认。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被上诉人以误记为由欲推翻自己在一审中承认的上述事实,显然是在趋利避害,逃避责任。
四、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
结合张爱松出具的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及其本人出庭作证内容。可以确信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上诉人已经实际收到借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是收据,顾名思义,收据是证明已收到标的物的意思。收据中明确交来的标的是借款15万元,并加盖被上诉人印章。被上诉人声称没有借款凭证无法理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案情还原: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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