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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科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其中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近80人,其他辅助人员20人。部分律师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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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三”和“假一赔十”的区别?

两种方式都是属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后,再依法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假一罚三”针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比如商家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假一罚三”。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是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也可以主张“假一罚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假一罚十”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比如说过期、变质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当然,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也可要求其履行承诺。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其实质就是承诺了合同上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方式,如出现违约情形,就要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综上,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要商家有过“假一赔十”的明确承诺,就能够要求其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十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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